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质奖审字〔 2010 〕 2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二○一○年 九月二十九日
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政办字 [2001]348) 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 ( 以下简称质量奖 ) 。
第二条 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质量管理和卓有越绩效评价准则,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质量奖的设立以支持企业质量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根据质量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推动获奖企业在全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机构根据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六条 每届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各类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八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机构为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奖审定办公室)。质量奖审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 质量奖审定办公室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质量奖评分标准及实施指南;培训、聘请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评审;提出评审结论和授奖预选名单;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一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 .熟悉并掌握应用全面质量管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技术方法,能够及时跟踪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4 .具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
6 .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评审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质量奖审定办公室进行质量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由质量奖审定办公室颁发聘书。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不同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制订统一通用的质量奖评分标准。必要时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分类分别制订评分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四条 质量奖评分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Z19579 )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及时修订和更新,修订时间间隔为三年。
第十五条 质量奖评分标准重点要求企业从战略策划、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进行全过程控制,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十六条 质量奖评分标准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质量管理奖标准应用经验,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质量奖评分标准是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分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培训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
(二)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取得实际成效,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技术创新水平、产品研发成果、节能减排成效及经营业绩、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三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自治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和填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表》。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 材料初审。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质量奖审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盟市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用户评价。质量奖审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第三方用户意见调查,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质量奖审定办公室根据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派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重点评审企业现状是否符合评分标准要求;企业所取得的质量管理业绩与成效是否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评审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根据企业填报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表》、现场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审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报告,择优向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推荐获奖企业预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审定。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听取审定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获奖企业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填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企业年度报表》。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创造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历年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等证实性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企业按评审程序实施现场评审及用户评价。对在三年内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经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再次授奖。对未通过或未重新提出申报企业,到期自行取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1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 .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经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后,报经审定委员会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或组织结构、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定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 ”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取消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反馈至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至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章 奖 励
第三十八条 对获奖企业,自治区政府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并授予质量奖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区主流媒体公布获奖企业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区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企业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全区质量奖奖牌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