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通知
内质培发﹝ 2010 ﹞ 1 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 [2004]385 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 的通知》(内质监人发 [2004]265 号)文件规定,凡已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且参加注册登记前的继续教育,中级每年不得少于 10 个学分,初级每年不得少于 4 个学分。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开展本年度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工作。为了做好全区 2007 年 ( 含 2007 年 ) 以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注册登记工作,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决定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 — 11 月 25 日 举办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方式:为节省学员培训费用,本次继续教育培训班采取考生自学为主的培训方式(学习资料由培训中心负责邮寄)。
二、考试方式:经考生自学期满,采取发放试卷开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生将答卷按时寄回培训中心。考试成绩达 60 分以上者为及格。
三、费用:每人交纳培训(注册登记)费 500 元(含复习资料费、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函授辅导费、试卷费、考评费、注册登记费)。
四、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科做好当地的报名宣传组织工作。
五、其它:
(一)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获证考生将填好的申请表、培训费及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新参加继续教育的办证人员交数码 2 寸红底免冠近照两张,办证用)于 10 月 20 日前一并邮寄至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亦可电话报名),以便寄发复习资料。
联系电话: 0471-4916037 (兼传真) 13009529812
联 系 人:郭海旺、杜丹东、岳 梅。
地 址:呼市赛罕区呼伦南路 261 号(内蒙古锅检所四楼)
邮 编: 010020
开 户 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
开户单位: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账 号: 112101201090100059
(二)通过培训经考核成绩及格的获证考生将获得完成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的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继续注册登记的凭证。
(三)学员亦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下载报名表。网址: www.nmgzjj.gov.cn
附件: 1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